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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户进账藏收入 资金回流涉虚开 ——揭秘宝应淮江加油站偷税案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时间:2026-08-11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宝应淮江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该加油站通过个人收款码收款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117.47万元,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涉及金额487.20万元。202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34.5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其开具的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作出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04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3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立案检查。

销售数据缺失露出“马脚”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2022年至2024年,宝应淮江加油站未开票收入占比偏低,与加油站行业整体经营特征不符。针对上述疑点,检查人员围绕开票业务的真实性开展实地核查发现,该加油站共有7条加油枪,均能正常出油使用。其中,仅有2条加油枪可读取完整销售数据,其余5条的销售数据无故缺失。

面对加油枪销售数据缺失的疑问,加油站负责人解释称,“部分加油枪因功能损坏而无法读取数据,具体原因并不清楚”。该说法加深了检查人员的怀疑,既然物理功能完好,能够正常完成加油交易,为何交易数据不能同步记录?数据缺失的背后是否隐藏着人为删除的痕迹?大额开票的加油业务是否真实发生?

针对重重疑点,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加油站进行立案检查。

穷追不舍查探收款“暗道”

为查明真相,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加油站对公账户、投资人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发现该加油站日常通过第三方平台结算的加油款均绑定对公账户入账,但对公账户及投资人个人账户却与2名员工的个人账户长期存在大额、频繁的资金往来。

检查人员随即依法调取该2名员工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发现其资金明细累计达900余页。其中,绝大多数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记录,入账金额以100元、200元、300元等小额规整数额为主,单笔金额与私家车单次加油消费额高度吻合。结合入账频次与金额特征,可初步判定为收取的加油款。经逐笔追踪资金流向,最终查明:员工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加油款后,定期提现至个人银行账户,再汇总转入加油站的对公账户或投资人个人账户。这部分收入均未计入加油站营业收入,也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形成一条隐蔽的“体外循环”资金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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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溯源揭露虚开真相

在追踪2名员工个人账户的资金流向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其账户与其他3名非加油站员工的个人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且呈现明显的资金快进快出特征,交易疑点突出。

经检查人员核查确认,上述3人所属企业与宝应淮江加油站存在日常业务往来。为彻底查清涉案资金真实去向,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上述3人账户银行流水。

经逐笔筛查、层层梳理,检查人员发现该加油站将2名员工个人账户作为资金中转通道,从上述3人所属企业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款项,扣除一定比例的开票手续费后,再将剩余资金“回流”至3人个人账户。资金到账后,其中2名企业员工随即将全部款项转入其所属企业对公账户,而另1名企业法定代表人则将资金留存于个人账户,未作划转。

至此,一条完整的“收款—归集—回流”资金链条已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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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以案为鉴

面对检查人员掌握的铁证,该加油站投资人最终承认了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账外收取加油款、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同时交代了为牟取非法利益,授意将富余发票对外虚开并收取手续费的违法行为。

经查,2022年至2024年,宝应淮江加油站隐匿销售收入共计808.78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涉及金额487.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针对其违法行为,202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宝应淮江加油站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34.5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其开具的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作出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04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同时,税务部门已对3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立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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