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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2〕19号

苏医保待医〔2022〕19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报省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2个百分点,即从职工工资总额的7%下调为5%。苏州工业园区不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费率不变。

二、实行“免征即享”经办模式,用人单位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降低缴费费率政策。

三、各地要加强基金收支分析和风险预警预判,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和可持续,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征收政策稳定。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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