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赋税务服务联盟
政策法规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7日

申明:本站部分法规文本搜集近年来现行有效的法规文本整理而成,未全部精确校对,仅供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不得作为正式法规文本使用。

苏ICP备10010312号

Copyright ©2022 tax-tf.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天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