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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缓缴社保费政策问答

一、哪些企业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规定,针对部分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二、如何判断单位的所属行业?

答:餐饮、零售、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的分类标准,分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的餐饮业、零售业、航空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铁路运输业执行。旅游行业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规定的旅游业执行。

各单位具体所属行业,以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哪个期限的缓缴?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5月费款的企业,可从6月起申请缓缴,以上两种情况缓缴费款所属期可延后一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最晚不超过2022年7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最晚不超过2023年4月)。企业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2022年4、5月份单位缴纳部分的费款,从2022年4月或5月申请开始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企业如何提交缓缴申请?

答: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以单项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费,也可以同时申请缓缴。缴费人可一次性申请多个月的缓缴费款,无需逐月提交申请。

在沈阳市参保的企业,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在省内其他地区参保的企业(含在省直参保企业),可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人社服务专区→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不含朝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线下办事窗口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工伤保险费的,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不含沈阳市)提出申请,在省直参保的企业,可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五、企业申请缓缴需要递交哪些材料?需要多久完成审核?

答:通过线下办事窗口申请缓缴,企业需填报《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经办人员现场完成受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缓缴,企业填报申请信息后,经系统验证申请企业行业类型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完成审核,不需要提交任何材料。

六、申请缓缴后,企业何时去税务部门缴纳个人部分?

答: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的,原则上审核通过两个工作日后可缴纳个人部分。沈阳市参保企业提交的缓缴申请于5月22日前审核通过的,可于5月23日起缴纳个人部分。

七、2022年4、5月份已缴费企业如何办理缓缴及退费申请?

答:企业申请退还2022年4、5月份已缴费费款并申请缓缴的,在沈阳市参保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缓缴及退费申请;在其他地区参保的企业需先到社保经办窗口提出缓缴申请,然后持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的《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费申请。

八、企业何时补缴缓缴的费款?

答: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九、缓缴社保费,企业及其职工应享受的政策和待遇如何处理?

答: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待遇享受。

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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