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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能否转移所有权或移作他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十七条规定,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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