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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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