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企业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应当在取得租金收入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企业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应当在取得租金收入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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