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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业务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可以包括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或非居民企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三、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上述股东应按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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