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具体征收比例以各地发布的残保金征收通告为准。
注意: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