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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若企业购进的餐饮服务不是直接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应税交易相关,那么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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