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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生产需要购入了一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进行使用,请问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公司购入并实际使用的这批专用设备,若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专用设备,则可以依法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若这批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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