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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外派工作并在异地租房,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如因工作外派导致租房城市与任职受雇地不一致,请关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个税APP推送的消息提醒,并按提示修改或上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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