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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收取售油价款,如何进行“交易即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收取售油价款,按照以下规定“交易即开票”: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开具发票。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互联网平台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开具发票。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作为直连单位接入乐企平台,向入驻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提供乐企联用服务,并按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加油卡(含实体卡、虚拟卡等形式)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购买方可以选择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也可以选择在加油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现金、赊销、对公转账等其他方式销售成品油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数据,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

五、接入乐企平台的直连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系统改造,实现收款信息、订单信息、预设发票抬头信息等数据自动预填,发票即时开具。

……

八、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实现“交易即开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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